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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2020年11月11日 鲁司[2020]84号)
2020-11-21 09:17:06阅读:1821次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评估工作,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以及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能力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评估,是指对司法鉴定人是否具备与其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而进行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省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参加执业能力评估活动。凡不按照规定要求参加执业能力评估或者执业能力评估不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执业能力评估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类评估、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 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评估工作,制定全省年度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评估工作计划;设区的市司法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执业能力评估工作;省、市司法鉴定协会做好协作配合工作;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评估的组织和保障工作。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评估内容分为司法鉴定业务理论知识考试和司法鉴定实务操作评估。


第八条 业务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纸制或网上机考的方式。实务操作评估采用专家集体评估或委托第三方集中测评的方式。


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评估可以结合年度考核、“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执业监督检查等实施。


第九条 省司法厅每年分类别确定司法鉴定实务操作评估内容,设区的市司法局每年组织一次实务操作评估活动,每二年组织一次业务理论知识考试。


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制定执业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并于评估实施三十日前公布参加评估人员范围、评估时间、评估内容、评估形式、评估程序、评估要求等。


司法鉴定人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实务操作评估,每二年参加一次业务理论知识考试。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或发现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专家采用集体评估的方式对有关司法鉴定人进行执业能力评估:


(一)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期满申请恢复执业或限期整改期满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水平存在严重不足的;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其他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评估的,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报设区的市司法局批准。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组织其参加评估补测。


第十二条 省司法厅委托省司法鉴定协会建立司法鉴定业务理论知识考试题库。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规范更新的,省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及时更新题库。


实务操作评估题目由评估专家根据评估项目进行试题设计。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司法局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知识考试,应当从司法鉴定业务理论知识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司法局组织专家开展集体评估,应当从省司法厅、设区的市司法局设立的司法鉴定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评估专家组,设定评估题目和评分标准,并实施集体研究评估制度。


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集中测评的,原则上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实施,评估程序由委托方和评估方根据评估内容共同商定,评估专家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内容自主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与被评估的司法鉴定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由设区的市司法局通知其回避。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通过业务理论知识考试的;


(二)实务操作未通过专家集体评估的;


(三)未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集中测评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执业能力评估的;


(五)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或违反考试纪律的。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在知悉评估结果后十日内向被评估人书面通知评估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向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等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业务理论知识考试不合格的,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实务操作评估不合格的,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责令其限期停业整改,并向省司法厅备案。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内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执业能力评估申请,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及时组织相关执业能力评估。成绩合格的,可以继续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成绩不合格的,根据有关规定注销其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的资质。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评估结果管理档案,并实施动态化管理。


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资质管理、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树优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