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Research on medical disputes
GCP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应当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合法有效的知情同意免除申办者和研究者(研究机构)因药物临床试验不良反应对受试者造成人身损害产生侵权责任的前提。合法有效的知情同意应该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履行知情同意;受试者(监护人)避免产生重大误解,避免可能外在干预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失明、聋哑等获取知识能力低下提供辅助器具等,实现知情同意真实意思表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知情同意,受试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020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明确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伦理委员会应当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探讨弱势群体对于受试者保护具有重要价值。
2019年8月修订《药品管理法》增加医疗机构应当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明确了药品说明书在临床用药法律定位。临床医师通常忽视药品说明书中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技术内容导致患者损害引发医疗纠纷。医师应当习惯开具处方或医嘱前了解或阅读药品说明书习惯,减少不合理用药造成患者损害。
非心血管外科手术前服用阿司匹林等抗血小板药物,《临床用药须知》、《中国国家处方集》(儿童版)都认为应当手术前5-7天停阿司匹林,但5-7天低于血小板在血液7-14天的生存时间,围手术期易较大量出血。《临床用药须知》和《中国国家处方集》抗血小板药物阿司匹林、硫酸氯吡格雷注意事项建议修订为:为避免外科及口腔科择期手术中出血量增多,术前10-14天应停用此药;若围手术期大出血,可输新鲜血小板以帮助止血。此外,抗血小板药噻氯匹定在《中国国家处方集》(儿童版)和《中国国家处方集》(2010年版)的注意事项择期手术前
增强CT碘海醇、碘普罗胺等造影剂以及脑出血患者降颅压的甘露醇等都是临床必需的基础用药。碘造影剂是否应用药预防过敏性休克、脑出血活动期是否使用甘露醇脱水降颅压等,《临床用药须知》与《临床诊疗指南》规定相反。建立《临床用药须知》国家标准的主导地位以及开展药物临床诊疗指南冲突再评价等措施,解决临床基础用药指南内容冲突。并将冲突内容向患者知情告知。
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伤害,由于鉴定存在一定时间(例如医疗过错鉴定),如在残疾程度鉴定前权利人死亡,鉴定机构不能按照伤残鉴定标准程序(查体、拍照等)确定残疾程度而不认定伤残等级,也无法确定侵权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权利人方无法按照残疾赔偿金获得赔偿,也无法按照死亡赔偿金获得赔偿。
胆囊切除手术操作不当损伤胆总管或肝总管是手术严重并发症,如实记录手术过程有利于后续诊疗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鉴于胆管损伤可能导致胆管梗阻、反复胆道感染甚至肝硬化,如果医师书写与手术过程不符的手术记录以减轻过错责任不符合医师职业道德,甚至患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手术记录不真实时医院要承担全部责任。本文以某法院公布胆囊切除手术记录的主要内容不真实而承担医疗事故全责的判决案例为基础,警示医师过度完善手术记录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
《中国国家处方集》规定碘造影剂的高危因素以及针对高危患者采取包括预防用药的预防措施,而《对比剂使用指南》和《临床诊疗指南(放射学检查技术分册)》均不推荐预防用药。从药品管理角度,妥善处理临床广泛使用的碘造影剂预防“过敏性休克”用药相关指南内容的冲突,保持临床用药指南内容的一致性,利于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
从著作权角度对病历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 ,认为客观性病历资料不符合作品的要件 ,无著作权 ,病历有形载体归医院所有 ,所包含的信息归病人所有 ;主观性病历符合作品要件 ,有著作权 ,医师有署名权 ,著作权其他内容归医院和病人所有。
广州“产妇拒绝签字,医生强行剖宫产”事件中,孕妇因为医学专业知识的缺乏导致对本身病变的认知障碍,继而做出错误的拒绝手术的决定。基于重大误解的非真实意思表示的知情同意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为自始无效的知情同意。基于医院的紧急救治义务,对该类孕妇的紧急手术处置,对于保障病人安全和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