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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建议
2022-01-10 09:53:24阅读:816次

范贞原创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关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意见

一、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伤害(存在因果关系),残疾程度鉴定前权利人死亡而无法确定侵权行为与死亡因果关系的处理。

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伤害,由于鉴定存在一定时间(例如医疗过错鉴定),如在残疾程度鉴定前权利人死亡,鉴定机构不能按照伤残鉴定标准程序(查体、拍照等)确定残疾程度而不认定伤残等级,也无法确定侵权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权利人方无法按照残疾赔偿金获得赔偿,也无法按照死亡赔偿金获得赔偿。

是否参照病历记载内容推断伤残等级,按照残疾赔偿金计算?


二、建议删除第十七条被抚养人生活费内容。

统一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计算标准,体现社会公平,但是被抚养人生活费形成新的不公平,理由如下:

1、《国家赔偿法》和《产品质量法》还保留被扶养人生活费,而《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未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国家赔偿法》更多体现国家救助责任,民事赔偿领域不应该照搬。

2、无论采用劳动能力丧失说或收入损失说,同一个伤残等级和责任程度,没有被抚养人和有被抚养人赔偿差距明显,形成新的不公平。

3、国家鼓励二胎、三胎,如承担抚养未成年人等社会责任目的,不建议使用消费性支出计算,可以参照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的方法。


三、关于跨界60岁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权利人59岁(如发生在2015年),鉴定等原因持续时间3年(2018年),根据第二十二条“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标准按照2018年人居可支配收入,赔偿计算年限按照权利人59岁时计算20年,还是按照2018年权利人62岁,计算18年?


四、被抚养人未成年人计算年限

如果被抚养人未成年人,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权利人12岁(如发生在2015年),鉴定等原因持续时间3年(2018年),根据第二十二条“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标准按照2018年人居可支配收入,赔偿计算年限按照权利人2015年12岁时计算6年,还是按照2018年权利人15岁,计算3年?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

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权利人65岁(如发生在2015年),被扶养人残疾4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按照权利人65岁计算15年,还是计算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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