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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须知

Medical disputes

复印病历

复制病历的权利主体
 (1) 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 保险机构;
 (4) 因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机关专职人员。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复制患者病历。

复制病历的具体步骤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2)审核申请并提供复制。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同志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保管的部门或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3)在复印病历的首页及重要的病理内容上直接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加盖骑缝章。

复制病历内容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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