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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

CASE OF MEDICAL DISPUTE

不写门诊病历:天通仁和医院对患者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2017-06-22 18:45:26阅读:4300次


范 贞

范贞律师代理案件,原创,未经范贞许可,禁止转载 电话13910140617

案件经过

患者于2008年11月11日在天通仁和医院查体。12月21日因为阴道出血到天通仁和医院诊疗,医院尿纸检查诊断为“先兆流产”,给予“绒促性素”6000单位肌肉注射保胎治疗。12月26日出血没有改善并出现下腹痛,到天通仁和医院复诊,医院B超检查诊断为“子宫内膜增厚、右侧附件增大”,再次给予“绒促性素”6000单位肌肉注射保胎治疗。由于症状没有缓解,12月28日再次B超检查诊断为“宫内早孕、先兆流产”,再次给予“绒促性素”6000单位、沙丁胺醇2.4mg肌肉注射治疗。症状加重,2009年1月1日出血加重并下腹痛范围扩大,再次到天通仁和医院诊疗,B超检查诊断为“宫内早孕、先兆流产、宫外孕不除外”,穿刺抽出不凝血,急诊转入中日友好医院诊疗。中日友好医院诊断为“早期妊娠1右附件囊实性包块性质待查、右输卵管妊娠;2先兆流产”,于当晚进行急诊手术。手术中诊断“右输卵管妊娠(流产型)、左输卵管积水、左卵巢囊肿”,进行“开腹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左卵巢囊肿剥除术、清宫术”,术后1月5日出院。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原告双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被告承担赔偿责任。333.jpg



范贞律师代理意见:由于天通仁和医院没有书写门诊病历,天通仁和医院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是原告应该证明医院没有写病历。


患者家属到医院当事医生录音:录音内容为:“患方:白医生,给这个。白:右侧输卵管妊娠流产。患方:我们也不懂,当时去了都无所谓了,我们左右输卵管都切了,我想这样,做试管婴儿,哪个医院是?白:你到网上查一下。患方:什么医院那是?白:我好像听说是国泰还是安泰,你到网上查一下不孕不育,可能是安泰,今天早上我们还在聊你爱人的事。患方:费用是多少?白:押金可能是十几万……白:我给你补个吧。患方:补是吧,我还得接孩子去。白:我不是说宫内宫外同时怀孕。患方:他这个病历和宫里边扯不上关系。白:他还考虑是先兆流产呢,住院的时候,当时输卵管妊娠不除外,他也考虑先兆流产。患方:这原来这样问吧,原来在哪一家就诊,我说在天通仁和就诊,他问多大了,什么时候看的,还有病历吗?我说没建病历。白:这不是2008年10月19日号吗?怎么说没有呢?患方:当时建病历与后补病历能看得出来。

白:怎么能看得出来呢?看不出来,现在补病历,当时没有病历,现在补个病历,完全没有问题的呀。因为当时没有写,我现在给你写,不是制造假病历,这个意思。你踏踏实实给你们当地的。这个不是假病历,当时没有病历,现在补写上去,就得了吗”。

被告天通仁和医院辩称:原告第一次来我院是2008年11月11日做B超检查卵巢,诊断为左侧卵巢优势卵泡,未做其他处置。第二次来是2008年12月21日,检查是否怀孕,尿检为阳性。当时病人有阴道出血,医生考虑为“先兆流产”。患者要求保胎,医嘱给“绒促性素”6000单位,每日一次肌肉注射5000单位。第三次来是2008年12月26日,B超诊断子宫内膜增厚及右侧附件增大,医生交代注意观察出血情况,不排除异位妊娠。第四次来是2008年12月28日,B超检查宫内见孕囊,诊断为宫内早孕及先兆流产。第五次来是2009年1月1日,我院通过B超检查和后穹窿穿刺见到不凝血,诊断为“宫外孕”,急将患者转诊到中日友好医院。首先,“绒促性素”的药品说明中规定可用于妊娠早期“先兆流产,习惯性流产”。患者有停经史,尿妊娠试验检查,伴少量阴道出血,在疾病“窗口期”符合先兆流产的临床表现,同时患者要求保胎,我院用该药治疗不存在过错。而且单独使用“绒促性素”不会造成类似现象发生。

手术后组织病理报告结果说明,患者左侧卵巢囊肿非用药所致,其出现与我院用药治疗无关。而且患者在我院期间不存在诊断不明问题,随着对病情发展的观察,我院也考虑到异位妊娠的可能,并于确认异位妊娠时,及时转送到中日友好医院接受手术,为病人安全提供有效保证。患者因左侧输卵管积水、卵巢囊肿而手术切除左侧输卵管,从另外一个角度印证了患者双侧附件存在慢性炎症,从而发生了宫外孕、左侧输卵管积水,导致了双侧输卵管切除。况且以上手术均是在外院实施,所以我院没理由承担上级医院的医疗责任。临床医学在病情没有发展到特定阶段时,症状表现不明显不典型,有时难以做出准确诊断。而且根据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的《现代妇产科诊疗手术》中关于异位妊娠的诊断的最佳时间是停经后6-8周,从诊断时间上(患者停经43天),我院没有耽误患者的病情,不存在医疗过失。根据接诊医生提供的情况,可以看出患者的原挂号手册已书写,因患者没有保管好而丢失,其隐蔽录音误导医生,扭曲了事实。丢失手册是患者个人行为,与我院无关。


昌平法院判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因宫外孕被切除双侧输卵管构成八级伤残,虽然患者双侧输卵管手术系由中日友好医院实施,但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明确认定中日友好医院对患者的诊疗经过符合诊疗操作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应就天通仁和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与患者双侧输卵管被切除的损坏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患者申请对天通仁和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申请了鉴定,但因未提交门诊病历故未能进行鉴定,根据患者提供的录音可知,天通仁和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关于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的相关规定建立病例,故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考虑患者所患疾病有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其后来进行器官切除手术与自身状况有关,因此其自身因素亦在不良后果中有一定程度参与,故本院认为天通仁和医院应当对患者的宫外孕破裂出血并切除双侧输卵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天通仁和医院赔偿患者合理损失的70%。


范贞律师笔记:基于管辖,本案首先在朝阳法院立案。由于天通仁和医院没有门诊病历,经过医学会鉴定中日医院不存在过错,法院移送昌平法院管辖。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天通仁和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天通仁和医院上诉后,中院发回重审。昌平法院再审判决天通仁和医院主要责任。无论全部责任还是主要责任,范贞律师的建议起到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