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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

CASE OF MEDICAL DISPUTE

肺栓塞:北京京通医院大隐静脉剥脱术致患者肺栓塞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2017-06-12 11:08:34阅读:5510次

范 贞  

范贞律师代理案件 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13910140617
原告诉称,患者因“双下肢大隐静脉曲张”于6月2日收住京通医院,于6月3日上午行“双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加局部剥脱术",手术后给予一级护理、卧床休息、下肢抬高等处理,术后第二天下肢肿胀加重。6月6日11点多患者在家人陪同下用轮椅推入卫生间解大便时,突然意识丧失,抽搐,立即送回病房。经过1个多小时的抢救,患者于6月6日1 3:30死亡。死亡后,医院和患者家属为明确死因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尸体解剖。尸体解剖检验结果为符合肺动脉栓塞引起的死亡。原告认为京通医院违反医疗规范,手术方式不当,术后处理不当,延误治疗,最终导致患者肺栓塞死亡。诉至法院要求京通医院赔偿。


范贞律师提出医院过错之处:1.手术前超声显示双下肢大隐静脉曲张伴右侧血栓形成,医院没有针对性防止血栓脱落的处理;同时没有检查其他静脉是否存在血栓。2.手术后没有使用低分子肝素预防血栓的处理,手术后使用凝血药止血敏和止血芳酸,促进血栓形成。3. 手术后按照诊疗常规,第一天应该下床活动,防止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但是术后医院采用一级护理并一直卧床抬高下肢,没有嘱患者下床活动,导致下肢血栓形成。4. 盲目使用止痛药掩盖患者手术后出现下肢疼痛的症状和体征。医院给予大量止痛药:根据临时医嘱6月3日13:00给予100mg曲马多;6月4日8:00给予患者10片50mg(共500mg)曲马多,要求患者下肢疼痛时自己服用止痛(p.r.n,必要时服用)。医院不检查患者双下肢肿胀、疼痛的病因,仅仅以止痛药应付,延误下肢血栓的诊断和治疗。5. 手术后,医院没有进行血常规和凝血机制复查,没有针对患者下肢疼痛的症状进行相关的检查(如超声检查等)。

被告京通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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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法院经审理查明:6月2日,患者因右小腿肿胀疼痛半年有余就诊京通医院,后京通医院门诊以“双下肢大隐静脉曲张”收住院手术治疗。入院后经常规检查、术前准备,于6月3日行双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剥脱术。术中出血不多,无副损伤,手术顺利,术后病人安返病室、对症治疗。6月6日,欲解大便时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11日,原告及被告京通医院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尸检报告结果为被鉴定人符合肺动脉栓塞引起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对于患者的死亡存在过错,对此被告京通医院不予认可,后原告将被告京通医院诉至法院。

诉讼中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鉴定。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对京通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分析为:(一)关于医方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的评价:

1、被鉴定人双下肢小腿浅静脉曲张20余年,经医方检查后明确诊断为双下肢大隐静脉曲张,有手术适应症,应为合理诊疗。

2、医方在术后护理方面存在欠妥之处:被鉴定人所行手术为双侧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加局部剥脱术,按护理常规应鼓励患者尽早下床活动,防止血栓形成,而不是禁止下床活动(文献认为术后24小时即应离床活动,每天1-2次,每次5-15min)。据病程记录记载,术后第三天(6月6日):抬高双下肢以利消肿,禁止下床活动。据此,应认为医方存有不足。

3、尸检报告证实被鉴定人符合肺动脉栓塞引起死亡。从尸解照片见右下肢肿胀,远端皮肤颜色加深,护理记录中(6月5日)记载,双下肢肿胀明显。但病历中并没有对下肢明显肿胀进行观察描述、分析和处理记载(急性肺栓塞绝大多数都有诱因,如下肢或盆腔静脉血栓形成,长期卧床或不活动,慢性心肺疾病、手术、创伤等。临床上大隐静脉曲张术后发生肺栓塞的几率不高,一般常有症状和体征,如下肢肿胀、深静脉血栓形成等。对存在发生深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危险因素的病例,术后宜监测血小板功能、凝血功能及血液流变学等指标变化、行B超等相关检查,预测发生深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的危险性,制定相应的预防方案,及时诊断和治疗)。据此,应考虑院方存有不足之处。

4、被鉴定人术中出血不多,术后无出血迹象,术后给予止血敏、止血芳酸治疗无明确适应症频繁服用止痛药物,会掩盖症状,影响对病人症状的观察。综合医方的诊疗过程及上述不足之处,考虑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与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二)关于因果关系参与度:被鉴定人已死亡,尸检病理证实死亡原因为肺动脉栓塞、肺动脉栓塞是下肢静脉曲张术后严重并发症,死亡率高,预防难度大,术后短时间内出现肺栓塞死亡,属于猝死型,救治难度大。结合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以20-40%为宜。鉴定意见:京通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其过失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0-40%。

2012年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一切合理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患者因双下肢大隐静脉曲张至京通医院治疗,于6月3日行双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剥脱术,6月6日患者欲解大便时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京通医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该过失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京通医院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本院依据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京通医院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赔偿数额。

律师笔记:尸体解剖一般不涉及下肢静脉,本律师考虑血栓来自下肢,申请下肢解剖,证明下肢静脉血栓。本案律师根据尸检报告和病历提出的医院过错均被鉴定机构采纳,至于20-40%的责任参与度属于鉴定机构酌定范围,稍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