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贞律师咨询热线:

13910140617
您当前的位置:范贞医疗纠纷法律服务网 >> 医疗纠纷案例

医疗纠纷案例

CASE OF MEDICAL DISPUTE

心梗误诊:解放军306医院误诊心梗致死案医院赔偿23万
2017-06-12 12:54:42阅读:2536次

  范 贞

范贞律师代理案件,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13910140617

事实经过:2007年4月21日,患者因摔伤到被告处解放军某医院治疗,当天下午行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4月23日,患者出现全身多处疼痛不适等症状,4月24日出现胸闷、气短、呼吸苦难等症状,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4月24日死亡。


范贞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
1、患者高血压病三级,在手术后第二天下午,出现胸闷、胸痛等症状,ECG检查显示广泛的前壁、下壁、侧壁心肌缺血,医生应该给与硝酸甘油等对症处理,而医院从4月2 3日下午到第二天下午一直没有对症处理,导致4月24日下午出现广泛心内膜下心肌梗死(4月24日下午的临床症状,ECG改变,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肌酸激酶、CKMB同工酶的明显升高)。
2、手术引起的疼痛,医院错误认为是精神症状,没有给与相应止痛处理,进一步增加心肌耗氧。
3、手术后,在没有可能出血的情况下,医院多次给与氨甲环酸,进一步加重心肌缺血。为了掩盖事实,医院将死亡原因归结为不存在的急性肺栓塞,因为:1、医院违反诊疗常规,导致4月23日的心肌缺血进一步加重,演变成第二天发生的心肌梗死。2、ECG改变、相关酶的升高均不支持“急性肺栓塞”。由于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死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为:根据病历资料和医患双方的陈述,本例需要分析的主要问题是:被鉴定人死亡原因是什么;解放军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医疗过错,则其医疗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就此我们分析如下:1、由于没有进行尸体检验,准确判定死亡原因有一定困难。但根据病历资料和临床表现经过,我们认为,患者系急性心肌梗塞死亡,急性肺栓塞的可能性不大。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被鉴定人王桂兰因“右锁骨骨折”急诊行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手术选择是正确的,手术过程是顺利的。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病、糖尿病史,术后第2天的4月23日下午,感觉左胸部、右肩部、左肩部、右侧前臂等全身多出“莫名疼痛”,左下肺可闻及散在湿罗音,心音可,未闻及杂音,双下肢无水肿。急查心电图、血常规和胸片,心电图显示:ST I、aVL、II、III、aVF、V4—6压低0.05—0.15mV,T波II、III、aVF、V4—6呈非对称倒置或低平改变,床旁胸片显示效果欠佳,痰无血丝及泡沫等。根据上述症状及检查,此时应当考虑到急性冠状动脉综合症(ACS)的存在,但某医院缺乏应有的谨慎注意,误认为患者系“精神因素”,仅给予维生素B12作为安慰剂,内科医师会诊较为草率,没有阅读分析心电图,没有对出现的病情变化及时正确诊断和有效处理。患者4月24日18时36分的血液检查报告示:谷草转氨酶92 Iu/L(0—37)、乳酸脱氢酶493u/L(1 09—245)、肌酸激酶589u/L(55—107)、CKMB同工酶73u/L(0—16)均明显升高。“血清肌酸激酶(CK),在起病6h内增高,24h内达高峰,3—4天恢复正常;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谷草转氨酶AsT),再起病6—1 2h后升高,24—48h达高峰,3 6日后降至正常;乳酸脱氢酶(LDH)在起病8—10h升高,达高峰时间为2—3日,持续卜2周内才恢复正常。其中cK的同工酶cK-MB和LDH诊断的特异性最高,前者在起病后4h内增高,16-24h达高峰,3-4恢复正常,其增高的程度能较准确地反应梗死的范围。”(王吉耀主编的Ⅸ内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289—290页)。从患者的心脏标志物的检查普遍升高分析,具有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意义,而且符合24小时的前发病。当然,从鉴别诊断的角度,可以考虑排除急性肺动脉栓塞:“急性肺动脉栓塞可发生胸痛,咯血、呼吸苦难、低氧血症和休克。但有右心负荷急剧增加的表现如发绀、肺动脉瓣区第二心音亢进,颈静脉充盈、肝大、下肢水肿等。心电图示1导联Q波显著、T波倒置,胸导联过渡区左移,右胸导联T渡倒置等改变”(同上第291页)。本例主要为急性左心功能不全,没有咯血、发热症状,心脏标志物的明显升高,未进行D一二聚体的检查。急性肺栓塞的诊断应当可以排除。综上我们认为被鉴定人系因急性心肌梗塞死亡;解放军第306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对出现的病情变化正确诊断和有效处理,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死亡后果构成一定的因果关系。2、关于责任程度问题:…考虑到本例的具体情况,被鉴定人已年近70,长期有高血压、糖尿病,即使及时诊断心肌梗塞并正确处理,抢救治疗能否成功也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此病对于l/3左右的患者仍然是致命的”(同上第283页)。因此,我们认为,医疗过错在患者死亡中的责任程度以70%左右为宜。鉴定意见:解放军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死亡后果构成一定的四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中的责任程度以70%左右为宜。


院判决:法院认可鉴定结论,
根据法鉴定意见书,已明确认定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死亡后果构成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中的责任程度以70%左右为宜,故被告应根据其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笔记:临床医师应该重视查体和临床化验检查资料,心肌缺血酶学指标,心电图等都是临床基础,不应该忽视医师临床基础医学技能培训。  

胆管损伤:北大医院手术记录主要内容不真实判定医疗事故全责

胆管损伤:违规手术致患者死亡,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赔偿76.9万

手术损伤胰腺:解放军263医院胃癌手术损伤胰腺延误诊疗赔偿案

胆管损伤:丰台医院胆囊结石腹腔镜手术致胆管损伤案
胆管损伤:福建某医院胆囊切除损伤胆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胆管损伤: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胆囊切除术损伤胆管承担主要责任

 无骨折脱位的脊髓损伤赔偿案

 肺栓塞:北京京通医院大隐静脉剥脱术致患者肺栓塞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医疗纠纷:外固定架安装错误导致膝关节损伤,医院主要责任

 哈医大5名学生一氧化碳中毒案判决

 手术记录不真实判定医疗事故全责

 医疗纠纷:忽视鉴别诊断,高血压病患者胸痛误诊,主动脉夹层破裂死亡

 糖尿病误诊:北京和平里医院腹泻漏诊糖尿病,糖尿病高渗昏迷死亡

 甲状旁腺损伤:甲状旁腺瘤误诊结节性甲状腺肿,双侧甲状腺全切致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减低

 子宫穿孔:内蒙某人民医院刮宫导致子宫和小肠穿孔承担主要责任

  肝癌误诊:某附属医院将肝癌误诊为血管瘤致患者死亡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糖尿病漏诊:北京佑安医院急诊忽视糖尿病患者呕吐病因,延误心肌缺血检查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医院故意隐瞒输精管损伤,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