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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

CASE OF MEDICAL DISPUTE

医院故意隐瞒输精管损伤,承担全部责任 输精管解剖图解
2017-06-10 20:53:08阅读:4034次

范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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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_20170610_214148.jpg事实经过:原告于1997年1月在北京某医院住院,诊断为“左侧睾丸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前告知行“鞘膜翻转术”,而手术记录显示是“左侧鞘膜高位结扎切除术”。术后一周即发现睾丸未完全降入阴囊。1998年4月间发现右侧睾丸增大,儿童医院就诊,发现左侧阴囊仍有积液存在,右侧鞘膜积液。于1998年到被告处住院,诊断为右侧睾丸鞘膜积液、左侧睾丸下降不全。手术前告知拟行“右侧鞘膜切除,左侧睾丸复位术”。根据手术记录,手术中发现左睾丸精索外环口处粘连固定,左输精管陈旧性切断,左睾丸鞘膜外环口处游离,而进行“左睾丸复位固定手术,左输精管吻合手术,游离鞘膜切除术”。该情况并未告知原告家属。而出院时仅告知进行了“右侧鞘膜切除,左侧睾丸复位术”。手术后左侧睾丸下降不明显,医院也没有提出新的治疗办法。

到2010年暑期,原告已经长大,想了解自己病情。原告到被告处复印1997年和1998年的住院病历,发现1997年手术造成左输精管陈旧性切断,而1998年进行了“左输精管吻合手术,游离鞘膜切除术”。原告于2010年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进行精液检查,发现精液检查指标明显异常。

范贞律师代理意见
一、关于损害事实:左侧输精管损伤,精液检查排精量不正常,精子活动率低于正常值的一半,精子活力不正常。超声检查显示左睾丸萎缩,约为右侧的1/4。

二、关于医院过错:1、关于1997年1月住院过错之处告知缺陷:首先,手术前告知进行“鞘膜翻转术”,而实际“左侧鞘膜高位结扎切除术”。其次,对于可能输精管损伤,术前并未告知。操作过失:由于手术时违反诊疗操作规范,损伤左输精管损伤。

2、关于1998年10月住院过错之处:告知缺陷

首先,故意隐瞒“右侧睾丸鞘膜积液”未处理的事实:入院诊断“右侧睾丸鞘膜积液,左侧睾丸下降不全”,手术前告知进行“右侧鞘膜切除术,左侧睾丸复位术”,而实际“左睾丸复位术,左输精管吻合术,游离鞘膜切除术”。对于本次住院主要解决的“右侧睾丸鞘膜积液”未作任何处理。而出院时告知患者家属进行了“右侧鞘膜切除术”,“右侧睾丸鞘膜积液”已经治愈(见住院病历首页和出院总结)。由于医院误导,导致患者家属在此后十余年一直认为“右侧睾丸鞘膜积液”已经治愈,延误右侧“右侧睾丸鞘膜积液”的治疗时机,并损害患者右侧睾丸的健康。

其次,故意隐瞒左输精管损伤的事实。1998年10月手术时发现左输精管陈旧性切断,并进行吻合手术。手术中发现上次手术过错导致患者输精管损伤,副院长、上次术者等都到手术室指导或观察,如果医院将患儿的损伤如实告知患者家属,患者当时可能转院治疗并此后及时复查,能够避免目前患者身体的损害。

综上,由于医院1997年1月住院手术时违规诊疗,导致患者左输精管损伤;1998年10月住院时,医院故意隐瞒患儿左侧输精管损伤的事实,故意隐瞒“右侧睾丸鞘膜积液”未作任何处理的事实,直到患者十二年后复查时才偶然发现当年手术真实情况。由于医院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导致患者左侧睾丸萎缩,左侧输精管未扪及,精液、精子活动率、精子活力等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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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分析说明
1.1997年1月至1997年2月期间被鉴定人因患有左睾丸交通性鞘膜积液在医院住院治疗。交通性鞘膜积液系先天性疾病,因鞘状突完全未闭合,鞘膜囊的积液可经一小管与腹腔相通,导致鞘膜囊内积聚的液体增多而形成囊肿;如积液量多、体积大且伴有明显症状,应施行睾丸鞘膜翻转术,手术切除增大的壁层鞘膜,翻转切开缘并缝合,同时截断鞘膜囊与腹腔通道,在内环处高位结扎鞘状突。院方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病情,做出了明确的诊断,并针对诊断结果为被鉴定人行鞘膜翻转术、左侧鞘膜高位结扎切除术,采取手术治疗方式恰当,其治疗原则正确,无不当之处。但是,被鉴定人在1998年10月第二次住院行左侧睾丸复位术过程中发现左侧输精管陈旧性断裂,应系第一次手术操作不当所致。院方在手术同意书中记载手术名称为鞘膜翻转术,手术记录中记载的手术名称为左侧鞘膜高位结扎切除术,而实际上在手术过程中进行了睾丸鞘膜翻转及鞘膜囊高位结扎两项操作,其手术方式选择无不当,但在告知上有一定的缺陷。


1998年10月期间被鉴定人因1997年手术后左侧睾丸未完全降入阴囊、双侧阴囊鞘膜积液再次入院手术治疗。隐睾是指睾丸没有下降到正常阴囊位置,被鉴定人属高位隐睾,针对高位隐睾有长襻输精管可以选择睾丸固定术治疗。院方根据患者隐睾病情,诊断明确,手术选择及提作符合诊疗常规,无过失。但是,院方在手术同意书中记载手术名称为右侧鞘膜切除、左侧睾丸复位术。手术记录中记载的手术名称为左睾丸复位固定术、左输精管吻合术、游离睾丸鞘膜切除术,且手术记录中无进行右侧鞘膜切除的明确记载。鞘膜积液并非一定要选择手术治疗,如积液量少,无任何症状可考虑不行手术治疗。但院方书面告知家属的手术内容实际并未执行,且未就未行右侧鞘膜切除的实际情况及原因向家属进行书面告知。

综上所述,县医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该过失与患者的左侧输精管断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照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其过失参与度为F级,参与度系数值可为90一100%。

2.被鉴定人的病历材料提示其精液异常、左侧睾丸萎缩。影响导致精液异常的原因很多,而隐睾本身由于不能下降到阴囊正常位置,不具有正常的发育及生精环境,进而出现萎缩,可弓I起生精功能障碍;虽然院方为被鉴定人进行了睾丸复位固定术,但术后出现复发及睾丸不能完全复位的情况不易避免,且院方在术前告知中就此问题已进行了书面告知;院方1 997年手术操作失误导致被鉴定人左侧输精管断裂,但鉴于隐睾本身功能异常,隐睾输精管的断裂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无明确因果关系;鞘膜积液在积液量少时无不适,积液量多时才感到阴囊下坠、胀痛和牵扯感,巨大睾丸鞘膜积液时阴茎缩入包皮内,影响排尿、行走和劳动,但与精液的异常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鉴定人左侧输精管断裂,系县医院手术操作不当所致,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京司鉴协2009】4号)之规定,其伤残程度可评定为十级,目前检查其精液异常、睾丸萎缩等情况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宜以此评定伤残等级。


范贞律师手记:医疗服务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难免出现意外。坦诚与患者交流能够有效的化解医疗纠纷。虽然可以隐瞒一时,但是发现后后果就会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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