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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

CASE OF MEDICAL DISPUTE

甲状旁腺损伤:甲状旁腺瘤误诊结节性甲状腺肿,双侧甲状腺全切致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减低
2017-06-12 23:23:48阅读:10170次

范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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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告因“体检发现右侧颈部肿物1个半月”,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颈部肿物待查,结节性甲状腺肿?”入院后检查血生化:血钙2.89mmol/L,血碱性磷酸酶190U/L,血胆红素均明显高于正常。对于上述3项明显异常的检查指标,应怀疑“甲状旁腺功能亢进”,针对性进行检查,而被告没有给予重视,按照甲状腺肿物进行双侧甲状腺全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减低症”,需终生服用钙剂、甲状腺素。手术切除病理第一次诊断为:甲状腺髓样癌。原告质疑该诊断,至解放军总医院和北京协和医院会诊,诊断为“甲状旁腺瘤”,此后被告才将诊断改为:甲状旁腺瘤。甲状腺和甲状旁腺解剖,范贞医疗纠纷律师.jpg


范贞律师代理意见: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诊疗常规之处:1、对于右侧颈部肿物待查,尤其在发现血钙、血碱性磷酸酶和胆红素明显升高的情况下,应该怀疑甲状旁腺病变,进行检查明确右侧颈部肿物是否为甲状旁腺疾病所致。而被告对于该具有重要意义的化验结果不予重视,误导手术冰冻切片给出错误诊断,并继而切除甲状腺和甲状旁腺,导致严重损害。2、如果被告术前怀疑甲状旁腺疾病,即使术中冰冻切片无法肯定甲状旁腺瘤,由于切除甲状腺和甲状旁腺对患者术后生活影响巨大,可待病变活检结果明确后再进行根治手术。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10日,原告因体检发现右侧颈部肿物1个半月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颈部肿物待查,结节性甲状腺肿?”被告在给原告实施手术前对其进行血常规、生化、电解质、凝血、心电图及胸片等常规检查未见明显异常,无手术禁忌。2007年,颈部B超显示原告甲状腺右叶囊实性肿物,被告考虑原告甲状腺肿物诊断明确,待手术中及术后病理明确诊断,准备次日实施手术,向原告交待病情及手术风险,签署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记载术前诊断为右侧甲状腺肿物性质待查,结甲?甲状腺癌?桥本氏病?手术适应症为右侧甲状腺肿物,明确肿物性质……手术范围及手术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预防措施为右侧甲状腺全切除术/次全切除术……2007年,被告为原告实施双侧甲状腺全切除术。手术期间,被告决定先行右侧甲状腺肿物摘除术,待冰冻结果后再决定具体手术方式……将肿物自甲状腺内完整摘除,送快速病理回报“肿瘤细胞呈巢片状生长,甲状腺髓样癌可能性大"。被告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征得原告同意后进行了双侧甲状腺全切除术,标本送病理待回报。术后原告出现颜面部及四肢发麻、肌肉酸痛、四肢抽搐等症状,被告考虑其为低血钙。2007年4月22日,原告的病理诊断为甲状腺髓样癌。2007年6月22日病历记载:将原告的病理切片送协和及301医院病理科会诊,诊断为甲状旁腺腺瘤;于被告医院病理科再次行免疫组化检查考虑“甲状旁腺腺瘤”诊断;被告嘱原告继续口服甲状腺素片、罗钙全、协达利及维生素D治疗,定期复查甲状腺素水平及尿钙水平,调整药量。出院诊断为:右侧甲状旁腺腺瘤、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减低症。

诉讼中法院委托
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目前存在“双侧甲状腺缺如、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降低症”的损害后果;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未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在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行双侧甲状腺全切除术,同时损伤或切除了甲状旁腺组织,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目前损害后果存在部分因素,医疗过失参与度考虑为D级(理论系数值为50%,责任程度为部分,赔偿参考范围为4 0—7 0%);原告术后出现“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减低症”,需要终生服用钙剂、甲状腺素治疗,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2.4.1 3之规定,原告属四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70%)。《鉴定意见书》同时指出,鉴于快速冰冻切片病理诊断的局限性,以及原告甲状旁腺腺瘤临床表现不典型,增加了被告对原告进行鉴别诊断的难度,综合考虑,被告的医疗过错和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未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在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行双侧甲状腺全切除术,同时损伤或切除了甲状旁腺组织,造成了原告无法挽回的人身损害,被告存在医疗过错。另一方面,由于快速冰冻切片病理诊断的局限性,以及原告甲状旁腺腺瘤临床表现不典型,增加了被告对原告进行鉴别诊断的难度,为此应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考虑,本院认定被告应当对原告因“双侧甲状腺缺如、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降低症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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