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贞律师咨询热线:

13910140617
您当前的位置:范贞医疗纠纷法律服务网 >> 医疗纠纷法律研究

医疗纠纷法律研究

Legal Research on medical disputes

从民法角度探讨GCP伦理委员会的职责
2024-01-21 23:22:26阅读:76次

本文作者范贞,发表《中国临床药理学杂2023年 39卷(20期: 3009-3012.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第12条明确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应当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伦理审查是临床研究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从民法角度探讨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有利于伦理审查的顺利开展。

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受试者、研究机构和研究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等参与者,其中涉及研究机构与申办方的合同、知情同意书(研究者与受试者的合同)、临床试验方案等。药物临床试验的不良反应通常可能对受试者造成人身损害,需要合法有效的知情同意以免除申办者和研究者(研究机构)的侵权责任,不符合有效要件的知情同意是可撤销的。

1 民事法律行为视角的伦理委员会受试者(弱势群体)权益保护

作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知情同意应当具备《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现从知情同意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角度分析伦理委员会受试者(弱势群体)保护职责

1.1 未成年人和无能力知情同意的精神疾病患者

根据《民法典》第18条至第23条,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以及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实施知情同意,包括签署知情同意书。8周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签署知情同意,但是仍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署知情同意。因此,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不具备完全知情同意能力,也就是GCP11条所述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参加临床试验需要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

精神、神经疾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弱势群体:《民法典》第21条至第23条,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临床试验知情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GCP11条所述弱势群体的无能力知情同意的人,参加临床试验需要法定代理人知情同意。

1.2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弱势群体

药物临床试验知情同意要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需要避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1

对于意思表示可能不真实的受试者,需要通过针对性补强形式实现受试者意思表示真实。GCP列举的弱势群体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避免重大误解:研究者应当使用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的知情同意书,研究者获得可能影响受试者继续参加试验的新信息时应当及时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避免信息不对等,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表达方式,使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易于理解。

避免外在干预意思表示不真实:研究者的学生和下级、申办者的员工、军人、犯人的知情同意可能外在干预意思表示不真实,GCP并未涉及避免外在干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方法。笔者认为除上述受试者特有的健康(军人)或疾病,否则应当排除入组。

失明、聋哑、无法读写的人群由于获取知识能力低下难以实现意思表示真实,应提供辅助器具帮助受试者获取临床试验的相关信息。GCP为缺乏阅读能力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提供一位公正的见证人见证整个知情同意过程并没有为无法读写的受试者提供更多获取信息的途径。

入住福利院的人、流浪者避免因为经济困难、利益诱惑而意思表示不真实,避免高风险的临床试验经济利益驱使而主要招募入住福利院的人、流浪者,而专注于入住福利院的人、流浪者的健康研究除外。

所患疾病无药可救的患者、处于危急状况的患者缺乏判断能力知情同意的意思表示可能不真实,知情同意书应如实表述避免夸大临床试验的疗效误导受试者。

弱势群体保护的目的是补足弱势群体自身及监护能力缺陷使其达到正常同龄人知情同意能力水平,保证做出知情同意决定的意思表示真实。1

1.3符合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研究者资格的证明文件、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受试者信息、研究者手册、临床前的资料等,这些都是完成临床试验必备的法律文件。类似非治疗性的胎儿基因编辑、主要以获取生物遗传资源出境为目的的国际多中心研究等法律禁止的研究,伦理委员会审查不予通过。

可见,知情同意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角度,基本涵盖了伦理委员会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以及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的职责。当然一些程序性规定例外。合法有效的知情同意是受试者免除研究者和申办者合理诊疗(或临床试验方案)对受试者身体损害的侵权责任,必备的前提是受试者的受益必须大于对自己的人身伤害(或医疗损害),这是GCP“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的法学解释,如果科学和社会获益而受试者没有直接受益却有人身伤害的风险,违背了知情同意的法理。相应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中空白对照组必须具备抗肿瘤基础用药,抑制肿瘤发展。

2 知情同意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44-157规定,研究者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受试者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知情同意行为,都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临床试验知情同意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药物临床试验知情同意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知情同意,受试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受试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知情同意,受试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受试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知情同意,受试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方利用受试者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知情同意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试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合法有效的知情同意免除临床试验对受试者人身损害(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如果知情同意因前述情形被法院撤销,申办者、研究者(研究机构)类似于不签知情同意就开展临床试验,因没有知情同意合法有效的免责前提而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知情同意行为包含受试者和研究者双方,因此,伦理委员会所谓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职责实质,保障受试者保证充分知情同意,保障申办者、研究者(研究机构)开展临床试验避免因知情同意缺陷而承担侵权责任,保障双方的权益。

3 与试验相关受试者损害赔偿与临床试验机构保护

药物临床试验的不良反应通常会造成受试者人身损害,《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具有身体侵袭性药物临床试验有别于通常诊疗行为的知情同意,因此知情同意书需要约定与试验相关受试者损害的医疗救治和损害赔偿(补偿)条款。

GCP39条明确,对于发生与研究相关的受试者损害,申办者应当给予受试者补偿或者赔偿。并且申办者应当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与临床试验的风险性质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上、经济上的保险或者保证。

虽然GCP12条第八项规定伦理委员会应当确保知情同意书说明了给受试者补偿的方式、数额和计划等信息,但是申办者应当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上、经济上的保险或者保证,是将申办方和研究机构作为共同被保险人,保证申办方破产后研究机构赔偿受试者损害后通过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研究机构的权益2。研究者、伦理委员会都隶属于研究机构,保护研究机构、研究者的权益是伦理委员会当然职责。自然超出伦理委员会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范畴。

4 基于法律规定的临床试验参与者保护

4.1 知情同意撤回:申办者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知情同意书通常约定申办者基于知情同意在临床试验中采集的受试者个人健康数据,在受试者撤回同意前采集的试验数据并不受影响,撤回同意后不得继续获取采集新的临床试验数据。显然,该条规定限制了受试者的个人信息使用的权利,相应扩大了申办方的权利。伦理委员会在伦理审查时仅仅遵守相关法律,而非过度保护受试者的权益。

4.2 中英文方案的优先适用的选择:申办者保护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直译的中文版本往往拗口不易理解,甚至产生中英文方案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严重的甚至影响统计分析结果导致药物临床试验失败。临床试验组长单位的伦理审查,除通常伦理审查内容,还应该考虑中英文方案如果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的中英文版本。

法律实务中通常约定中英文版本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版本,但在药物临床试验领域尚未广泛引起伦理委员的重视,强调优先适用版本,研究者将主动阅读优先适用版本,避免翻译引起的方案误差。

GCP12条第二项伦理委员会应当对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但是约定方案(知情同意书中英文不一致不会影响统计结果)中英文版本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版本,属于临床试验方案的风险防控,而着重申办者保护避免临床试验不符合统计要求半途而废。因统计缺陷终止的临床试验,对受试者、研究者也都是最大的不伦理。

4.3 无阅读能力的公正见证人制度:研究者保护

GCP11条规定公正见证人的定义, GCP23条进一步明确,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缺乏阅读能力,应当有一位公正的见证人见证整个知情同意过程。研究者应当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见证人详细说明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文字资料的内容。如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口头同意参加试验,在有能力情况下应当尽量签署知情同意书,见证人还应当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以证明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就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文字资料得到了研究者准确地解释,并理解了相关内容,同意参加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专业性强、内容繁杂,研究者为正常受试者提供一个知情同意书副本已备查阅,缺乏阅读能力的受试者自己无法阅读知情同意书而仅通过一次告知不可能完全记住知情同意书临床试验的内容、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处理措施等全部内容。1

公平见证人制度在保护缺乏阅读能力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方面欠缺,但通过作为第三方的见证人证明研究者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保护了研究者的权益。

GCP2003)第43条申办者为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可能基于受试者权益保护的目的,因与司法实践不一致2GCP2020)第39条将其修改为申办者应当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上、经济上的保险或者保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基于自身利益更加关注临床上与责任保险,充分实现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目的与价值。

民法角度,确保受试者知情同意合法有效、保护临床试验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即为伦理委员会的职责。相对于GCP202012条伦理委员会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的职责相对全面。

 

参考文献:

1】范贞. 从民法角度探讨临床试验弱势群体保护[J]. 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22,38(08): 851-854.

2】董晓峰,范贞.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案例的分析[J].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5,3124:2474-2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