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对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2月9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瑞士盖氏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销售,口腔材料、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等。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移交的线索,2020年11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以下简称限定价格)的垄断行为开展调查。2021年7月2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2021年8月2日,本机关将立案情况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对转售环节的实施价格进行了调查,分析论证了涉案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充分听取陈述意见。2021年11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当事人实施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与其交易相对人就涉案商品达成并实施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有关证据,积极整改和消除影响,修订经销合同和考核评估体系,完善公司反垄断合规制度,主动降价,符合依法从轻处罚情形,且由于无法确认垄断行为实施前后的价格状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上一年度(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计人民币9,123,598元(大写:玖佰壹拾贰万叁仟伍佰玖拾捌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