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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常识介绍

陕西跳楼产妇:榆林市第一医院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2017-09-10 14:44:56阅读:2138次

9月10日《新京报》报道,9月8日,陕西榆林一院绥德院区妇产科副主任霍军伟在接受新京报“我们视频”专访, 陕西榆林一院绥德院区妇产科副主任霍军伟,8月31日事发时当班。产妇骨盆测量是好的,所以我们告诉家属,孩子胎头比较大,生产过程中致残的发生率会比较高,如果同意剖宫产,我们可以剖,但不是绝对的剖宫产指征,正常分娩也可以。分娩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要观察,如果产程非常顺利,那就问题不大;如果出现问题以后,它可以随时剖宫产。

从医院访谈可知,产妇没有剖腹产绝对指征。这个结论也证实“范贞医疗法律”9月6日推送文章的第2点判断一致。但是,83117:50宫口开全进入第二产程,医院没有做过产科检查,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头盆不称,是否能够顺产,还是必须剖宫产。

对于产妇从窗户跳楼,医院是否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呢?根据笔者参与制定的国家卫生行业标准《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第1部分:活动场所》(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4.3.1“3层以上建筑的窗户宜安装行程限位装置,开启行程300mm”,如果医院窗户安装行程限位装置,产妇无法通过窗户跳楼。但是该标准前沿明确“4.3.1”为推荐性标准,而不是强制性标准,因此,无法据此判断医院窗户未安装行程限位装置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