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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急救中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
2022-06-16 09:16:54阅读:706次

范贞

一、急救中心指挥调度职责: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第10条,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22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因此,法律赋予郑州市急救中心(120)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指挥调度,且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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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应当以急救患者生命为中心,绝对避免以方便急救中心为中心。


二、郑州市120怠于履行指挥调度职责

1、患者病情较重:根据通话录音,患者精神状态较差,可能病情较重需要急救。

2、可以确认患者大致位置:根据患者与急救中心通话录音,患者位于河南大学郑州校区,有手机号码,但是不明确具体房间。

3、郑州市120能够履行急救调度:根据已知信息,120可以向河南大学郑州校区调度急救车辆和人员。至于能否通过已知信息查到具体宿舍,120可以通过电信部门查询,或者到郑州校区通过学校管理部门查询。或许通过上述查询不能够获悉患者具体位置,120已经履行急救指挥调度职能而无需承担责任。

4、郑州市120怠于履行指挥调度职能:法律赋予120急救指挥调度职责,容许一定程度调度误差,特别是患者具体位置不完全明确的情况下。但前提是120派出救护车尝试履行救护职责,而非不履行救护职责。

5、郑州市120延误急救导致患者脑出血最终死亡。客观分析,患者大学生年轻,可能患有脑血管畸形等自身因素引发脑出血,如果及时救治,可能治愈也可能不治死亡。但是120怠于急救的情况下,肯定应当承担责任。


三、关于郑州市120承担的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毫无疑问,120应当承担延误急救的过错责任,鉴于没有尸体解剖,120延误急救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很难确定。现在不明确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是否让患者家属签署拒绝尸检知情同意书,如果签署,家属对于无法查清死因也应该承担责任。再者患者对具体地址表述欠清楚甚至混乱(明伦校区在开封),因此郑州市120不应该承担完全的过错责任,但是具体需要鉴定机构明确。

2、郑州市120行政责任: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三十五条 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调度指令的;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毫无疑问郑州市120的机构应当承担行政处罚,郑州市120的接线员和值班负责人员应当承担行政处分。 

  急救中心应当以急救患者生命为中心,绝对避免以方便急救中心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