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万和公司的赔偿责任
万和公司作为涉案的燃气热水器生产商,违反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万和公司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售后服务站点。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原告证据1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3月1日)1、企业应当具备从业资格:取得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第7-9条)。2、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业资格:取得燃气管理部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第10条)。
因此,燃气热水器生产企业设立或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2.案发时万和公司与日昌盛公司签署服务协议。
虽然万和公司没有提供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与日昌盛公司的双方协议书,根据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第四条和朝阳分局预审大队警官的说明,双方已经签署新的协议,不保存过期协议。
因此,案发时万和公司与日昌盛公司签署服务协议。
3.万和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不具有安装资格的日昌盛公司承担安装工作。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具备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第7-9条)的从业资格,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燃气管理部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第10条)的从业资格的规定,委托不具有安装资格的北京市日昌盛燃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证据14北京市日昌盛燃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据15刘某询问笔录)以及不具备燃气管理部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承担安装工作。未尽到资格审查义务。
4.万和公司对委托售后服务站点日昌盛公司的技术培训考核不符合规定
万和公司作为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人员。
根据原告证据16,《GB6932-2001附录A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技术要求》:A4.2.1强制排气式热水器应使用随机附件的排气管…若要加长排气管的长度,必须采用与产品所配套的排气管的材料,尺寸应一致。
根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附录A燃具安装现场的安全检查表A.1规定,室内型燃具排烟通风要求:强制排气燃具使用排气筒排烟。
国家关于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关于排烟管应该使用硬质排烟管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接受万和公司培训合格的日昌盛公司的安装人员刘某、宫某等都不知晓(原告证据刘某询问笔录:铝箔烟管是连接燃气热水器和出墙防风管之间排废气的连接管,新装机的购买,换机的用户不想买新管,可用原管),可见万和公司没有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技术培训。
总之,作为涉案燃气热水器的生产制造商,应保证燃气热水器的使用安全,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万和公司指定的燃气热水器安装服务提供商不具备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安装工人亦不具备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违反强排式燃气热水器排烟管不能使用铝箔管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排烟管有破损,使涉案燃气热水器因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成为有缺陷的产品,热水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通过破损的排气管泄漏至屋内,并因此导致被侵权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对此,万和公司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日昌盛公司的赔偿责任
作为涉案燃气热水器安装服务提供商,根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3月1日):依法应当具备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燃气管理部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排烟管进行安装,并对其安装的燃气热水器的使用安全负责。但日昌盛公司:
1、不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2、雇佣不具备燃气管理部门颁发《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工人宫衍伟。
3、违反《GB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技术要求》和《GB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对于强排式燃气热水器排烟管延长管必须使用与防倒风管材料一致的硬质延长管的规定,使燃气热水器的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4、根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拒绝安装”。当我爱我家员工杨某提出烟管自备,且自备烟管不符合安全安装要求时,日昌盛公司员工没有拒绝安装。且没有向杨某警示若安装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可能存在危及人身的风险。
综上,日昌盛公司安装时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排气管,使热水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直接泄露至屋内,导致被侵权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对此,日昌盛公司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四、被告爱家营公司赔偿责任
作为出租房屋的租赁代理机构和签约管理人(原告证据2《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之第四条4-2),应当代理出租符合居住条件、没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并对其管理的出租房屋内燃气热水器的安全性负责。
1、北京爱家营公司应承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与安全保障义务: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第一段“鉴于:甲乙双方签订的AFCZ0027105ZY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作如下补充,本协议与主合同同时生效,本协议与主合同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第四条4-2“在租赁期内甲方承担的维修项目:在租赁期内甲方承担非使用原因造成的物品及设施的老化,更换或维修的费用。其中包括…不符合国家安全使用标准并超出安全使用期限的设备更换…”
因此,北京爱家营公司应该承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与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
2、爱家营公司未将燃气热水器使用说明书交租户,未尽风险提示义务。
根据万和新电气安装单,右下角红字警示,使用前请详细阅读说明书。根据原告证据34“附件二、房屋交割清单(出租/租赁代理专用)”,爱家营公司没有将万和燃气热水器的使用说明书交给租户,未履行燃气热水器安全使用的提示义务。
由于万和JSQ16-8B-9热水器超低水压启动热水器的特点(原告证据33和被告提供万和JSQ16-8B-9热水器说明书第14页注明0.02MPa启动),承租人无法采取预防措施。
3、未依照合同及时更换不符合国家安全使用标准并超出安全使用期限的燃气热水器排烟管。
2012年5月2日安装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是“烟管自备”,该烟管是房主赵光杰2000年购买使用的,至2012年5月,该烟管使用已经远超被判废的8年期限,而且烟管安装违反强排式燃气热水器排烟管延长管必须使用与防倒风管材料一致的硬质延长管、应当安装防倒风管的规定,爱家营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及时更换。
对实习学生反映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如洗澡2分钟左右水会自动灭,需要关闭水源,重启热水器,以及2012年12月董博和刘玉涛都发现马桶自动冲水、热水器火着着,需抬起热水器按键热水器火灭等问题。
上述过错使燃气热水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消除,致使热水器燃烧时产生的一氧化碳通过破损的排气管泄漏至屋内、并因此导致被侵权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对此,爱家营公司应当与房主赵光杰承担连带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五、被告我爱我家公司赔偿责任:
我爱我家公司系出租房屋的居间人和实际管理人,是爱家营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与爱家营公司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依据如下:
1、从京东商城购买热水器并在安装热水器时确认“烟管自备”并在安装单上签字验收的杨某,是我爱我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证据7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证明;证据9我爱我家店长询问笔录;证据10杨某询问笔录)。
2、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证明刘某是我爱我家员工(原告证据8),同时刘某也代表爱家营公司,如2012年6月18日爱家营公司4200元房屋押金业务收据、2012年6月18日爱家营公司216元代收有线电视费业务收据、2012年6月18日我爱我家公司3780元服务佣金业务收据、2012年6月18日爱家营公司25200元代收房租业务收据(详见原告证据4业务收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本案中,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爱家营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
六、燃气热水器八年强制报废包含排烟管
根据万和热水器使用说明书第25页,热水器成套包装及附件有:热水器主体,排烟管总成等。
根据京东提供《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万和JSQ16-8B-9热水器共计检验16项,其中第2项就是排气管(排烟管)。
因此,燃气热水器必然包含配件排烟管。国家强制标准GB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第7.3.1条燃具从售出当日起天然气快速热水器判废年限为8年。适用于排烟管。
七、案件刑事部分办案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燃气热水器及排烟管道进行鉴定时,办案警察告知,房主、我爱我家公司、爱家营公司装修破坏涉事房屋的热水器及排烟管道,导致无法进行鉴定。因无法鉴定应该由上述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
事件发生的原因,现场不具备鉴定的条件,酌情认定安装热水器时,违反《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造成热水器排气管漏气,导致本事件发生。
赔偿主体和责任划分:万和公司作为生产者,其委托负责安装的日昌盛公司和安装人员均没有相应资质,万和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日昌盛的安装人员安装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事发属于职务行为,日昌盛承担赔偿责任。故万和公司、日昌盛公司应连带承担主要责任,连带承担死者家属全部合理合法损失的60%。
房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与爱家营公司合同约定房主承担家用电器配件老化导致维修和更换,安装人员安装时应该提醒过杨某,但杨某在涉案热水器安装过程中存在疏忽,房主对安装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责任。我爱我家公司作为居间人,安装热水器过程中存在疏忽...知名专业的我爱我家公司未尽到涉案房屋居住人数简单审查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房主、爱家营公司、我爱我家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连带承担死者家属全部合理合法损失的40%。
判决书有句很感人的话:(原告)含辛茹苦抚育孩子二十余年,孩子风华正茂,即将学业有成,踏入社会之际却遭逢不幸,(原告)家长中年丧子,遭此噩耗,承受了无以挽回之痛。据此,判决每名学生家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