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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改委 陕西省司法厅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1-23 15:29:39阅读:2428次

陕西省发改委 陕西省司法厅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年11月19日 陕发改价格[2019]1453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局、改革创新发展局)、司法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教育部 司法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精神、《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省司法系统四个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费发[2016]4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司法鉴定收费是指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司法鉴定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的鉴定费用。


二、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见附件2),司法鉴定机构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附件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倍。经国家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在附件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同一涉及财产案件司法鉴定中的物证类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的,其收费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以上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鉴定机构与委托方按照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协商确定。


四、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或委托合同,载明鉴定内容和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五、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行业监督举报电话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63号)等有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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