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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Research on medical disputes

地震救灾中医疗队的法律定位(中国医院杂志,2008年第8期)
2017-06-13 22:43:48阅读:2551次

范贞原创发表《中国医院》杂志,2008年第8期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全国各地众多医疗队奔赴灾区,抗震救灾,做出了突出贡献。医疗队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救治了大量受灾人员,同时可能引发个别矛盾并带来纠纷。正确认识地震救灾中医疗队的法律地位,对于妥善解决救灾医疗队的后续问题具有重要意义。ZGYU200808.jpg

一、医疗队的行政法律属性

基本法律关系分为三种: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地震救灾中医疗队不涉及刑事法律问题,这里不予讨论)。而地震抢险救灾中医疗队医疗行为基于上述何种法律关系产生呢?这里应该主要区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通常的医疗行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严格而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之间通常是对等和相互的。医疗队是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命令医疗机构派遣而参加抢险救灾的。可见,地震中抢险救灾医疗队不是平等主体之间自主形成的(不是与受灾群众自主形成的),也不是等价有偿的。因此,地震救灾中医疗队的医疗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从上述二部法律规定分析,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医院或者医生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是行政法律关系,医疗队代表国家对自然灾害的受害者进行抢救治疗。

二、医疗队医疗法律行为责任承担主体

有权利必然有救济。医疗队的医疗行为责任承担主体是医疗机构吗?如果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受灾群众对医疗队的救治后果产生争议,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将在医疗队所属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引发遍及全国的因地震医疗救治引起的诉讼。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5·12”汶川大地震完全属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突发事件”概念范畴。

该法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和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全国各地赴川医疗队,是应四川省政府的请求,全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指派,代表四川省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显然责任承担主体是四川省政府,而不是全国各地医疗机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如果地震伤害患者对医疗队的紧急处置行为产生争议引发矛盾,应该由四川当地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相关责任。

三、地震救灾中医疗队的病历管理

在地震救援一线,医疗队主要在紧急处置病人,多没有时间书写病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九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个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第十五条“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地震救援一线的医疗队呢?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虽然《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遇有自然灾害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但是,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紧急处置有了明确规定,从法律适用方面,应该首先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不适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依据的法律。

四、关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项规定适用于民事诉讼,也就是通常到医院就医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

医疗队对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紧急处置,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行政法律行为,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就是不适用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是对患者权益的保护,是保护弱者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法律技术手段。如果不适用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是否会损害患者的利益呢?答案是否定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是医疗机构举证自己无过错和对损害事实无因果关系;而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举证责任是全部倒置,由行政机关举证其所做出行为的全部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对于突发地震灾害而言,一个医疗队显然不能举证一个市、县范围内需要救援的整体情况。而县政府或市政府对于辖区范围内需要救援情况、紧急情况非常了解,当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因此能够做出符合实际的决定和命令。所以,由县或市政府承担举证责任显然非常公平,也利于诉讼中对事实不清问题查明。

总之,明确地震抢险医疗队代表国家的行政属性,对于解决医疗队紧急处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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