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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通知”与“发现”义务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解放军护理杂志》2010年02期
2017-06-14 09:26:21阅读:2672次

2008512日起施行的《护士条例》规定的护士诸多义务中,有通知义务(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和医嘱违规的发现与报告义务。随着医疗纠纷数量的日益增加,尤其是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施行,从证据学角度思考护士的通知与发现义务,保护护士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JFHL201002.jpg

1.护士的通知义务

1.1护士通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就是护士的通知义务。护士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职责,当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做出相应的处理。

1.2 护士通知义务的记录

如果护士认为患者病情危急,并且已经告知医师,医师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不需要紧急处置或者不需要处置而未予处置,护士该如何处理呢?考虑到护士的临床医学水平远不及医师,护士判断失误也是存在的;考虑到患者病情不可预见性以及医疗纠纷的严重后果,护士应该从法律证据学角度进行自我保护。

通常病情危急的患者都有护理记录或者危重患者特护记录,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病情观察情况、护理措施和效果、记录时间等。通知医师患者病情的时间准确记录,属于护理记录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所记录的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报告医生应当具体到分钟。

护士将患者病情变化告知医生详细记载于护理记录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由于已经履行了病情变化的通知义务,护士一般可以免责。否则,护士因观察病情的失职应当承担责任。

2.护士对医嘱违规的发现与报告义务

2.1护士发现与报告义务的内容

《护士条例》的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该条可以理解为护士对医嘱违规的发现义务。护士对医嘱违规的发现与报告义务在《护士管理办法》中并不存在。如果护士违反该义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即“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因此,护士正确认识和妥善履行对违规医嘱的发现与报告义务具有现实意义。

2.2 利用药品禁忌症发现违规医嘱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内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药品说明书作用和目的,即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

通常护士会按照说明书中的药物给药方法,而对禁忌症等注意事项关注较少甚至不关注。从《护士条例》开始,药疗护士应该注重药品说明书禁忌症等注意事项的阅读。护士阅读药品说明书其实很便利,打开药品包装首先面对的就是说明书。

2.3 根据诊疗操作禁忌症发现违规医嘱

每个科室均有一些常规操作,了解本科室常规操作的一些禁忌症,将发现某些简单的违规医嘱。通常这些操作由医生完成,护士配合。护士尽量了解一些常见操作的禁忌症,对于防范医疗损害纠纷,保护患者权益;履行护士自身对医嘱违规的发现义务,都有现实意义。为了防止医护之间产生不必要的争执,对于某些常见操作,护士应该重点了解操作的禁忌症。

2.4对医嘱违规的报告

当护士发现并报告违规医嘱后,医生一般会主动更改医嘱。但是当医生拒绝更改违规医嘱时,根据《护士条例》应该报告科室主任。《护士条例》没有规定护士应当无条件执行医嘱,也未规定拒绝执行医嘱,仅仅规定报告制度。所以,当医生拒绝更改违规医嘱时,出于保存证据目的,护士可以向护士长报告并争取护士长支持后,执行违规医嘱。即使因为违规医嘱发生医疗损害赔偿,因为当班护士已经履行报告义务,可以完全免除相关责任。

3. 保留证据,防范医疗纠纷

护士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职责。用证据证明护理行为已经按照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了自身的义务,不但可以规范、约束自身的护理行为并提高护理质量,也可以减少护患纠纷,同时可以减少医护之间的责任争议,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医疗纠纷平均每百万人口发生的数量,2005年为50件,2006年是77件,2007年是1001,在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的数量日益增加的今天,提高证据意思,防范医疗纠纷,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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