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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

CASE OF MEDICAL DISPUTE

医疗纠纷:积水潭医院外固定架安装错误导致膝关节损伤承担主要责任
2017-04-11 08:51:08阅读:2133次

范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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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原告因摔倒后右股骨远端骨折8年,跛行7年于8月27日在被告处住院,诊断为“股骨远端骺损伤(右)、后天性膝外翻(右)、股骨短缩畸形(右)”。经过手术前的准备,于9月2日进行“股骨截骨延长外固定架固定(orthofix,右)”手术,术中于右股骨大转子下方打入固定螺纹针,于股骨中下段打入固定螺纹针,截断骨皮质。胫骨中上段打入固定螺纹针,用orthofix外固定架连接,膝关节固定于全伸位。9月10日开始延长,9月17日出院,9月26日拆线复查。期间原告感觉腿疼,10月7日原告右膝畸形。10月11日原告发现支架可能存在安装错误,12日被告处复查,被告没有发现该错误,仅安排原告住院。10月12日住院,查体显示“右膝关节畸形,胫骨向后方平移”。13日查房时,经原告解释,被告才发现存在支架安装错误。经原告要求,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被告承担第二次住院费用,原告保留继续诉讼的权利。术前诊断“股骨远端骺损伤,股骨短缩延长术后,膝关节半脱位(右)”,10月17日进行右下肢外固定架调整,膝关节闭合复位术。10月25日出院,此后按被告要求复查。次年2月15日拆除部分支架,5月30日开始负重练习。8月15日复查,被告要求拆除支架,原告认为X片中,骨未完全长好,建议晚拆。但是被告当天拆除支架。8月20日右股骨骨折,当天住院,诊断为“股骨干延长术后再骨折(右)”经过保守骨牵引治疗,于10月9日出院。此后原告按照医嘱复查,2013年2月18日复查时,被告建议进行膝松紧手术,解决屈膝问题,但被告多次推脱手术时间。现原告右膝盖不能弯曲,右腿预计延长95毫米,现延长77毫米,与预计相差18毫米,造成原告学习和生活困难。综上,由于被告安装支架的错误,导致原告右膝病变,且过早拆除支架负重练习,导致股骨干延长术后再骨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234.JPG

 被告辩称:我方诊疗过程中遵守诊疗常规,手术方式合理,原告现状况与其病史长、原始损伤重有直接因果关系。我方认可外固定架安装失误,但经过及时纠正及指导,未对其造成损害。原告第一次住院治疗系治疗自身疾病,产生相应费用不应由我方承担。 第二次住院费用我方已经全部免除。 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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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原告因“摔倒后右股骨远端骨折8年,跛行7年”,于8月27日至被告处住院治疗,专科检查后,初步诊断为“股骨远端骨骺损伤(右)、后天性膝外翻(右)、股骨短缩畸形(右)”;9月2日行“股骨截骨延长外固定架固定(orthofix,右)”手术;9月17日原告出院,实际住院21天。10月12日,原告因“右股骨截骨延长术后膝关节畸形5天”至被告处住院,专科检查后,初步诊断为“股骨延长术后(右)”。10月17日行“右下肢外固定架调整,膝关节闭合复位术”,于10月25日出院,实际住院13天。次年8月20日,原告因“扭伤致右大腿疼痛、肿胀、活动受限11小时”至被告处住院,专科检查后,初步诊断为“股骨干延长术后再骨折(右)”。住院期间行股骨髁上骨牵引治疗,于10月9日出院,实际住院50天。
原、被告双方就治疗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达成书面协议,主要内容为:原告以“股骨远端骺损伤(右),后天性膝外翻(右),股骨短缩畸形(右)”收入被告骨科。9月2日行股骨截骨延长外固定架固定(orthofix,右),9月17日出院。10月7日原告逐渐发现右膝关节畸形,经被告专家组讨论,认为第一次手术存在一定不足...

法院组织双方鉴定: 鉴定意见为:1、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外固定架安装失误、过早拆除的医疗过错;外固定架安装失误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目前右膝关节僵硬,并因右膝关节畸形而接受第二次住院治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对上述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外固定架拆除过早的医疗过错行为,被告对原告发生右股骨截骨处骨折而接受第三次住院治疗的损害后果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以次要责任为宜。 2、原告右膝关节僵直的损害后果构成八级伤残。

被告认为上述鉴定意见书认定其为主要责任的责任比例过高,经过其复查,原告右膝功能较好,损害后果系自身疾病重、病程长导致;第三次住院系院外自行扭伤导致,系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与被告方治疗无关,不认可次要责任的认定。 

法院判决: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鉴定意见,被告在诊疗中存在外固定架安装失误、过早拆除的医疗过错,外固定架安装失误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目前右膝关节僵硬,并因右膝关节畸形而接受第二次住院治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对上述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外固定架拆除过早的医疗过错行为,被告对原告发生右股骨截骨处骨折而接受第三次住院治疗的损害后果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以次要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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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贞律师笔记:骨科使用固定架(无论进口还是国产)器械都应当符合生物力学原理,包括器械自身设计,以及手术中安装。本案中,如图所示,右股骨大转子下方打入固定螺纹针(E),于股骨中下段打入固定螺纹针(D),截断骨皮质。胫骨中上段打入固定螺纹针(F),用外固定架连接,膝关节固定于全伸位。即:EF两端固定后二者之间距离A确定,若增加DE之间距离B,必然导致DF之间距离C减少,DF之间能够挤压的只有膝关节和髌骨。只要有生活常识都可以判断出器械安装的缺陷。手术后分析医疗器械生物力学,可以减少可预防的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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