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贞律师咨询热线:

13910140617
您当前的位置:范贞医疗纠纷法律服务网 >> 医疗纠纷法律法规

医疗纠纷法律法规

Medical tangl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修正)
2017-06-02 12:00:28阅读:1528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输尿管损伤: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子宫切除手术肾功能损害赔偿案

医院故意隐瞒输精管损伤,承担全部责任 

胆管损伤:北大医院手术记录主要内容不真实判定医疗事故全责

胆管损伤:违规手术致患者死亡,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赔偿76.9万

手术损伤胰腺:解放军263医院胃癌手术损伤胰腺延误诊疗赔偿案

胆管损伤:丰台医院胆囊结石腹腔镜手术致胆管损伤案
胆管损伤:福建某医院胆囊切除损伤胆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胆管损伤: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胆囊切除术损伤胆管承担主要责任

 无骨折脱位的脊髓损伤赔偿案

 肺栓塞:北京京通医院大隐静脉剥脱术致患者肺栓塞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医疗纠纷:外固定架安装错误导致膝关节损伤,医院主要责任

 哈医大5名学生一氧化碳中毒案判决

 手术记录不真实判定医疗事故全责

 医疗纠纷:忽视鉴别诊断,高血压病患者胸痛误诊,主动脉夹层破裂死亡

 糖尿病误诊:北京和平里医院腹泻漏诊糖尿病,糖尿病高渗昏迷死亡

 甲状旁腺损伤:甲状旁腺瘤误诊结节性甲状腺肿,双侧甲状腺全切致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减低

 子宫穿孔:内蒙某人民医院刮宫导致子宫和小肠穿孔承担主要责任

  肝癌误诊:某附属医院将肝癌误诊为血管瘤致患者死亡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糖尿病漏诊:北京佑安医院急诊忽视糖尿病患者呕吐病因,延误心肌缺血检查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