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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〇二〇年度人身损害赔偿 执行标准的通知 (2020年8月28日 吉高法[2020]193号)
2020-09-16 14:38:32阅读:4231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一九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〇二〇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9 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32,299 元;

2019 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 14,936 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9 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23,394 元;

2019 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1,457 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 36,906.48 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期间执行。供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


输尿管损伤: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子宫切除手术肾功能损害赔偿案

医院故意隐瞒输精管损伤,承担全部责任 

胆管损伤:北大医院手术记录主要内容不真实判定医疗事故全责

胆管损伤:违规手术致患者死亡,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赔偿76.9万

手术损伤胰腺:解放军263医院胃癌手术损伤胰腺延误诊疗赔偿案

胆管损伤:丰台医院胆囊结石腹腔镜手术致胆管损伤案
胆管损伤:福建某医院胆囊切除损伤胆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胆管损伤: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胆囊切除术损伤胆管承担主要责任

 无骨折脱位的脊髓损伤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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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外固定架安装错误导致膝关节损伤,医院主要责任

 哈医大5名学生一氧化碳中毒案判决

 手术记录不真实判定医疗事故全责

 医疗纠纷:忽视鉴别诊断,高血压病患者胸痛误诊,主动脉夹层破裂死亡

 糖尿病误诊:北京和平里医院腹泻漏诊糖尿病,糖尿病高渗昏迷死亡

 甲状旁腺损伤:甲状旁腺瘤误诊结节性甲状腺肿,双侧甲状腺全切致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减低

 子宫穿孔:内蒙某人民医院刮宫导致子宫和小肠穿孔承担主要责任

  肝癌误诊:某附属医院将肝癌误诊为血管瘤致患者死亡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糖尿病漏诊:北京佑安医院急诊忽视糖尿病患者呕吐病因,延误心肌缺血检查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