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0年9月25日 吉高法[2020]20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委政法委批准,决定在全省法院范围内全面开展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二、全省法院审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二〇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吉高法[2020]193号)中城镇居民标准执行。
三、本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新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对本意见未规定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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