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9年12月31日 津高法[2019]338)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海淀新区法院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19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35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现予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一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积极推进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不再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区分不同情况。
二、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印发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胆管损伤:违规手术致患者死亡,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赔偿76.9万
手术损伤胰腺:解放军263医院胃癌手术损伤胰腺延误诊疗赔偿案
胆管损伤:丰台医院胆囊结石腹腔镜手术致胆管损伤案
胆管损伤:福建某医院胆囊切除损伤胆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胆管损伤: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胆囊切除术损伤胆管承担主要责任
肺栓塞:北京京通医院大隐静脉剥脱术致患者肺栓塞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医疗纠纷:忽视鉴别诊断,高血压病患者胸痛误诊,主动脉夹层破裂死亡
糖尿病误诊:北京和平里医院腹泻漏诊糖尿病,糖尿病高渗昏迷死亡
甲状旁腺损伤:甲状旁腺瘤误诊结节性甲状腺肿,双侧甲状腺全切致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减低
肝癌误诊:某附属医院将肝癌误诊为血管瘤致患者死亡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糖尿病漏诊:北京佑安医院急诊忽视糖尿病患者呕吐病因,延误心肌缺血检查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