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
(2021年9月8日 浙高法明传[2021]15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1号]要求,现就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适用时间
本通知发布后(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联系人:民一庭 金晓飞 0571-87057685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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